为积极应对森林防火严峻形势,满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江西省立足本省实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内容,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经多次征求意见和调研,《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2年10月 1日起颁布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江西省森林防火事业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条例》充分反映了江西省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惰况,与原《条例》相比,条款内容更具体、更明晰、更具操作性。该《条例》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在森休防火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区内其他单位、个人的职责和义务;在森林火灾预防方面,对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和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森林火灾易发区域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规范了用火审批程序,并授予了乡镇对部分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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