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指导已批复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做好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办法》共25条。
《办法》明确了开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工作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珍贵树种、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定义,示范县的产生、建设指导思想等。
《办法》共设置6项一级指标和23项二级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从制度保障、资源保护、资源培育、科技支撑、生态文化、示范价值6个方面进行阐释,明确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申报条件;规定了申报、审核、确定程序及要求,明确了示范县的申报流程、申报材料、时间要求、审核、确定程序等。
《办法》规定了示范县确定后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与管理要求,明确了示范县政府、建设单位以及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在示范建设中的工作职责;特别提出要对示范县中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同时明确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的要求。《办法》还明确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所辖2/3以上的县级单位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地级市政府可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
据了解,2011年6月,国家林业局已先期批准浙江省建德市、海南省东方市作为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