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0月11日讯 近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被称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云南省湿地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类型复杂多样、生物种类丰富、生态景观壮丽、生态系统脆弱等特点。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妥善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中的问题,制定符合全省实际的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分总则、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件共六章四十二条。《条例》的出台,对云南省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恢复和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湿地,促进全省林业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标志着云南省湿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