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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分五章十八条,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申报程序等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经费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其相关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为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林产品质量研究机构等。

根据《办法》,项目经费应当遵循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林业局科技司负责归口管理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分配、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办法》明确,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林产品质量监测政策制度建设;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的前期论证及研究分析;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林产品监测的调研、抽样、检验,以及质量分析、检测报告、评估论证等;监测结果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林产品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报告印制、信息发布及宣传交流;监测能力的建设和监测人员培训;监测结果后续处理工作;与林产品监测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项目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材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宣传印刷费、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办法》要求,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国家林业局科技司每年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

《办法》指出,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签字同意后上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批复林产品质量监测项目支出预算,并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项目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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