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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更完善 保护更有力

核心观点:

1、将《自然保护区条例》升级为《自然保护区法》,将《环境保护法》改为《生态法》,并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内容的比重。

2、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在禁食、动物福利、规范外来物种的引进和放生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

3、应走“大生态”发展之路,要打破现行以行政区划和部门分工为基础的“条块状”监管体制,对机构和职权重新设置和分配,握指成拳。

4、对于野生动物救助、驯养繁殖、非法捕猎“黑名单”等信息,要形成公报,向社会公开,并发动相关NGO和基层群众进行监督、举报,让“监督之剑”常悬头上。

5、逐步放开公益诉讼:对破坏野生动物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

不久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胜利闭幕。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阵阵“绿色”春风拂面而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要进一步积极行动起来,呵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被列为2014年九大重点工作之一。

总理的报告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强烈共鸣,大家纷纷建言献策。其中,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自然保护区条例》升级为《自然保护法》等呼声,连续多年来呈走高趋势。

代表委员们的建议反映了群众的心声。

随着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更有力量,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我们家园安全美好,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专家把脉

生态保护相关法律亟待修改

杨朝霞是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他认为,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几大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亟待修改。

杨朝霞说,《环境保护法》基本上定位为污染防治法,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涉及极少。

“应该将《环境保护法》改为《生态法》,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内容的比重。特别是在环评程序中,凡涉及野生动物等内容的,应征询林业部门意见。”

至于《自然保护区条例》,杨朝霞则认为,“它的管理层级太低,为行政法规。如果修改为《自然保护区法》,将管理体制理顺,很多问题将迎刃而解。”

在所有与生态保护有关的工作中,野生动物应该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因为动物可以唤起人们的同情心和同理心。所以,如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近几年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

“目前,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五大最主要问题:非法捕杀和滥食野生动物,非法走私贩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减少和破坏,外来物种入侵,以及虐待动物。”杨朝霞说。

针对这五大最主要问题,杨朝霞认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有四大突破。

聚焦“野保”

修改法律应有四大突破

杨朝霞阐述:“在这五大问题中,非法捕杀、滥食野生动物和非法走私贩卖野生动物是相关联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非法捕杀、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缺乏相关处罚规定。这无形中纵容了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只有强力禁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提高违法成本,才可能抑制对野生动物的消费需求,从源头上防控和减少野生动物的捕杀和走私活动。事实上,从国际上看,韩国就有野生动物禁食的立法经验。从国内看,深圳2003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也迈出了地方立法试点的第一步。”

不过,杨朝霞补充说:“这并非杜绝一切商业活动。因为,野生动物也是一种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但应当合理有度,特别是要严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滥用。”

栖息地是野生动物集中分布、活动、觅食的场所,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栖息地的丧失、缩减、分割阻断或干扰,都将直接危害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恶化,将影响野生动物的食物来源和个体体况,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减少。

“这些年来,对动物栖息地的侵占、破坏和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生态保护面临的非常严峻的挑战。”

杨朝霞建议:“应强化栖息地保护的专门制度,加强对栖息地的监视、监测以及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等。”

此外,杨朝霞更为关切的一个问题,则是动物福利保护能否被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从人类整个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史来看,其基本上经历了一个‘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福利保护’的立法进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与动物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维系,动物福利保护日益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之前发生的高速公路拦车救狗等事件,有的甚至已经危及社会稳定,就是典型例证。”

“不过,我并不赞成给予动物所谓五项自由: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疼痛、伤害、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我所理解的动物福利,应立足于基本国情,最核心的要求就是不给动物不必要的痛苦。这不仅仅针对直接的动物虐待行为,破坏它们的栖息地、乱捕滥猎等也可归为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

“动物福利从本质上看就是提倡一种善待动物、尊重生命的生态道德,属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动物福利入法,就是将这种生态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对与动物福利相关的人类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等正当利益予以确认和保护。”

“在现阶段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将动物福利写入立法——哪怕只有一个条款,对动物福利进行基本的、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我认为就是一种伟大的进步,也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

除以上三点突破外,杨朝霞认为,规范外来物种的引进和放生制度,严防外来物种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和破坏,则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突破的第四点。

杨朝霞以日本为例:2005年,日本实施了《防止外来物种破坏生态法》。根据该法,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指定“特定外来物种”,对饲养、栽培、保管、运输、进口等进行规制,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灭除措施。

更新理念

保护管理工作应与时俱进

修改相关法律条款,会使生态保护更有法可依,“靠山”更为坚实。但更新保护管理理念,与时代一同前行,将如春风细雨般焕发更持久绵长的影响力。

“然而,目前,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没有把野生动物和它们的栖息环境、与人类的关系,作为一个大的生态系统统一起来,依然是孤立的、碎片化的保护。”杨朝霞分析。

“我认为应走‘大生态’发展之路,要打破现行以行政区划和部门分工为基础的‘条块状’监管体制,对机构和职权重新设置和分配,握指成拳。”

杨朝霞特别指出:“此次行政体制改革,应进一步强化国家林业局职能,提高国家林业局规格,便于监管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和景观环境要素,以及对山水林田湖等进行一体化保护和统一建设。”

在此基础上,生态保护应更多体现民主、公正的时代特色。

“一是要增加生态保护行政监管的透明度和参与度,让社会力量进一步参与进来。”杨朝霞解释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野生动物救助、驯养繁殖、非法捕猎‘黑名单’等信息,要形成公报,向社会公开,并发动相关NGO和基层群众进行监督、举报,让‘监督之剑’常悬头上。”

“二是逐步放开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根据起诉对象的不同,可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杨朝霞解释,公益诉讼是为了弥补传统私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上的不足,不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领域,也适用于生态建设和保护等领域。

杨朝霞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他认为,可将对生态保护感兴趣的社会团体和律师组织起来,对危害野生动物公共利益的企业、个人和不作为的监管机关等提起诉讼,以打破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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