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联合以第34号令发布。《办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依据,进一步规范了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两种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办法》规定,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
《办法》明确,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对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并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可申请核发多次使用物种证明。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360天。被许可人需要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需要延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交回原发证机关;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同时交回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正本。
根据《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将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办法》 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