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从此以后,一场绿色运动,以其全民性、法定性、公益性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30多年来,全国各地区始终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不断配套健全各级法规和各项制度,完善全民义务植树法制建设,使主管部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有法可依、单位和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有章可循。目前,为数近半的省(区、市)在全民义务植树法律制度建设上走在了前面,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各有特点,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特点一:明确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是为了推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各级政府通过立法明确了具体组织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例如黑龙江、江苏、安徽等地在义务植树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天津、新疆等地将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尽责率等指标,纳入到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任期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将义务植树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
特点二:界定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和株数折算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决议》,义务植树不仅限于植树,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拓展尽责形式。例如,北京市提出植树劳动、修林道、打防火隔离带、单位节日摆花、屋顶绿化、捐赠资金绿化等18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植树株数的办法;黑龙江省在义务植树条例中规定了6类尽责形式;辽宁、福建、广东、广西也制订公布了本地的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和折算标准。
特点三:细化义务植树组织分工。随着就业方式和就业渠道呈多元趋势发展,各地在巩固加强各级绿委办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强化了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义务植树组织工作,使各界适龄公民都能被发动组织起来。例如,天津、江西、内蒙古等地明确了市县绿委办、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职责和分工。
特点四:义务植树组织管理程序法定。河北、广东、甘肃等地将义务植树任务、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和成效考核纳入法律制度规定,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写明义务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绿化办按此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特点五:推行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内蒙古、河南、甘肃等地通过基地开展义务植树,有利于将分散的义务植树力量组织到一起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各地推行“植树劳动”这种义务植树尽责形式,以便考核义务植树成效,尤其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困难立地条件下,成为今后力推的实现绿化的一种有效方式。
特点六:确立本地植树日。结合本地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启动或集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时间,是开展好义务植树活动的必要手段。例如,通过颁布地方人大法规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北京、天津确立了义务植树日,内蒙古、辽宁、吉林、重庆、甘肃确立了义务植树周,黑龙江、河南、广东、四川、云南、青海、宁夏确立了义务植树月。
特点七:法定评比表彰事项。全民义务植树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应从正面组织发动,体现倡导、鼓励和自愿,对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能够增强参加国家生态建设的荣誉感,进一步激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热情。从1982年开始,北京市坚持表彰“首都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取得了很好效果;天津、河北、新疆等在地方义务植树条例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除了以上外,各地在新制定义务植树法规当中,应体现对义务植树中“义务”的新认识。随着农村改革、林业改革的推进,义务植树已不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林,从发挥效益而言,每棵树木都在制造着氧气、绿化美化着环境,体现着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只要是植树造林,都是在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例如,政府赠送树苗,发动农村群众在房前屋后栽植,自己养护,虽然树木收益归农民,但这也是义务植树的一种形式。因此,不宜过于强调义务植树是无报酬的。2013年,国家已决定取消义务植树绿化费项目,出台义务植树条例的省(区、市)应及时修订法规,删除收缴绿化费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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