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近日印发《森林公安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森林公安舆情处置引导规范》,于2015年起正式实施。
《森林公安新闻宣传工作制度》要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逐级建立新闻宣传领导小组、通讯员队伍、相应工作机制和宣传平台;规定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每年在中央主流媒体的发稿数量,并对新闻宣传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宣传规定的视情况予以处分;明确了有关专门术语的含义、制度生效时间和制度的解释权。
《森林公安舆情处置引导规范》从组织领导、舆情预警、舆情处置、舆论引导、善后工作、奖惩措施6个方面,全面规范了森林公安舆情处置引导工作。《规范》特别要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建立舆情监测系统,主动监测本辖区舆情;要高度重视各方反映的舆情信息,做好查实工作;对涉及的舆情内容,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布案(事)件真相和处置进展,将舆论引向健康、理性的轨道;对媒体误会、讹传、失实报道,故意制造假新闻、恶意炒作的,要据实交涉,督促媒体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并通过组织渠道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制度》《规范》规定,森林公安通讯员每年采编稿件不少于12条,中央主要媒体对森林公安的正面报道,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达到3条、市级应达到2条、县级应达到1条以上。每年1月15日前,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上报上一年度宣传工作总结、公安宣传情况统计年报表和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情况汇总表。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通报的舆情,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对具有全国影响的案例,应在舆情处置引导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