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正式实行审批与受理分开制度。所有送达国家濒管办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请材料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申请材料均由受理室统一查收。
受理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作初步审核,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并负责接待(接听)与受理业务有关的来访人员(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申请办理状态查询。
对申请内容基本符合《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室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将予以受理。
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充或更正的错误的,可当场更正。
申请人在被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仍未按要求补充或更正的,或者申请内容明显违反《公约》或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其它有关审批事宜按原定程序办理。
受理室地址:国家林业局办公楼1002室(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院内),电话:010-84238896,传真:010-84238897。
(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
附件:
受理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作初步审核,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并负责接待(接听)与受理业务有关的来访人员(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申请办理状态查询。
对申请内容基本符合《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室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将予以受理。
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充或更正的错误的,可当场更正。
申请人在被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仍未按要求补充或更正的,或者申请内容明显违反《公约》或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其它有关审批事宜按原定程序办理。
受理室地址:国家林业局办公楼1002室(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院内),电话:010-84238896,传真:010-84238897。
(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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