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要求明确森林公安的治安处罚措施
发布日期:2004-07-02
来源: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近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修改意见时,我局提出在“妨碍社会管理”中增加“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的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治安处罚措施。
近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加强造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在实际中,一些地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影响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了林区社会治安稳定。但是,森林公安部门在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治安处罚措施,难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群众的效果。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主体中,农民占了相当大一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他们处以罚款,特别是在农村难以执行。
二是森林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遭到村民的集体围攻,不仅不能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人,相反还会滋长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之风,因此,有必要规定“行政拘留”这一治安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治违法行为,教育群众,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三是对于一部分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仅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些违法行为难以给予处罚。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实际中,这些违法行为却愈演愈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应当对这些行为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以弥补当前法律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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