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与人类的关系极为密切,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滥伐林木危害自然生态环境 。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某山场滥伐杉木,并将采伐下来的杉木卖到私人木材加工作坊,获利1.1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达29.8926立方米。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29.892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滥伐的林木系国家生态公益林,应当从重处罚。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某被全南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15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为开发脐橙果园,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某山场上砍伐林木并开挖条带。经鉴定,该山场在开垦果园之前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23.29立方米。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量123.29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廖某某被全南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醒:森林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亦不可任性。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能随意砍伐。无证砍伐生态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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