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巡山护林,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创建森林生态市步伐,日前,韶关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市开展创建“无森林火灾镇、村”活动。
按照方案,通过开展创建“无山火镇、村”活动,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使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每10万公顷3次以下,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火灾案件查处率达到80%以上,不突破省下达的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的“双控”指标。
该活动实施奖惩措施,每年度(即每年的9月1日至笠年的4月15日为一个年度)评比一次,每年的8月评比上一年度“无森林火灾乡(镇)”和“无森林火灾村”。对一年内至五年内没有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森林防火工作达到“创建标准”的乡(镇),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分别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瞒报森林火灾(含火警)的乡(镇),乡(镇)主要领导要向各县(市、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由于瞒报森林火灾(含火警)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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