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烧田埂草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日前,五华县人民法院对失火案被告人曾某娣依法进行宣判,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曾某娣系五华县转水镇新华村人,2009年2月12日下午,曾某娣带着锄头到本村“管南坑”的责任田锄田,半小时后开始铲田埂草,因发现田埂草比较长,遂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田埂草,之后便同其小姑子到50米开外的菜园摘菜。由于当时风较大,风助火势,大火迅速漫过路面,烧至菜地。曾某娣两人立即赶回扑火,但无法扑灭,大火向附近自留山上的森林蔓延,曾某娣立即跑回本村通知他人帮助扑灭山火。据测算,这场火灾共烧毁森林面积340亩 (其中有林地120亩、无林地150亩、疏林地70亩),造成经济损失34100元。案发后,曾某娣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五华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