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法律的无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黄某擅自砍伐自己责任山林中的林木,近日,丰顺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1月7日至17 日间,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携带手拉锯和砍刀等工具到丰顺县北斗镇桐新村南坑“饭时头”山,砍伐自己责任山林中正常生长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26.2044 立方米 (折材积16.5088 立方米)。日前,丰顺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正常生长中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代其交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洪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