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广州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加大了破坏绿化的行政处罚力度,且明确绿化执法行政权全归园林部门所有。
据了解,《条例》合并了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内容,后两者将于7月1日同时废止。《条例》新增了一些亮点,新增了施工伤树最低要罚2万元、买房合同要明示绿地面积、变更公共绿地要论证等内容。如针对一些生态效果好、影响比较大的绿地,《条例》设立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改变该绿地的使用性质。
《条例》还明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移交林业和园林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该项职权。其中,在市辖区市级管理的各公园、八路一岛及天桥范围内发生的绿化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区级绿化管理范围内砍伐、迁移20株以上树木和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其他绿化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县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查处。(广州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