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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初步形成

为了满足快速发展的林业和生态建设对高质量优良种苗的需求,保证供应,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的建设,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立了全国性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和比较完善的林木种苗标准体系。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建设显著加强。2003年国家林业局利用国债投资对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重点建设,投资达3600多万元。目前,全国现有2个国家级、24个省级和77个地、县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为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任务,省际间林木种苗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着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自查和委托检验任务,地(市)、县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本地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任务。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16个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并按规定接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为全面提高检验人员的整体素质,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现经培训持证上岗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达2300多人。
    全面推行全国性的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制度。2003年开始,国家林业局委托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对全国范围内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每年抽查一次。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生产、经营、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国家林业局依据抽查结果发布抽查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下一年度造林任务实行宏观调控。
    林木种苗标准化建设步伐加快。目前,已出台了34项国家和行业标准、200多项地方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基本达到了“不合格的林木种苗不流入市场”的目的,使林木种苗生产各个环节的质量处于稳定的状态。另外一些标准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决策依据。如林木种子区划标准规定了树种适生范围,确保适地适树适种源。同时,通过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和分级,便于掌握全国林木质量情况和变化规律。
    尽管我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地(市)、县一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不健全、数量少,而它们恰是基层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的第一道关口,因此应当把地(市)、县一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建设列上日程。同时,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注册商标、质量免检和质量体系认证等扶优扶强措施,引导林木种苗企业自觉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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