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防止破坏资源、损害群众利益等乱租林地问题出现,近日封开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林地租赁管理的通知》,对林地租赁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林地租赁必须遵循“合理开发,适度改造”的原则,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租赁生态公益林地,不得租赁江河两岸、水库、水源涵养林地,不得租赁苦旱地区、水土流失地区的林地。
通知规定,林地租赁必须按合法程序进行审批,县林业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等农民集体出租林地,应当由林地权属单位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等单位出租林地,应当同时先县监察局、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入招标程序。
通知指出,对未办理报批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就进行改种和开发的,必须按该通知在2004年7月30日前补办手续。(编辑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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