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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有章可循

《中国绿色时报》报道,针对目前林木种苗质量总体水平较低、种苗市场混乱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提高林木种苗质量,规范监督抽查程序和行为,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级和省(区、市)级两级监督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委托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和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在同一年度内,对已经实行国家级抽查的单位和个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不得另行抽查。国家级和省级每年度将抽查1次。
   《通知》中还规范了抽查程序。委托抽检单位应提前下达任务,承检单位制定抽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抽检。抽查方案包括林木种苗学名、检测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测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名单、抽检经费的预算等。承检单位在执行抽检任务时应当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承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1个月内,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
   《通知》规定,抽查对象为全国生产经营、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抽查经费由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林木种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将作为抽查的依据。承检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抽样和检验应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查;在抽查中,对种苗质量不合格的按《种子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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