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国家林业局召开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宣布: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正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2004年,中央政府将先期拿出20亿元人民币,对全国4亿亩的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在会上阐述了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重大意义,总结了3年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并对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作了全面部署。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主持会议。省局局长邓惠珍、副局长陈俊勤、副局长张育文、纪检组长倪南青和省政府、省财厅代表,以及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广东分会场的会议。
李育材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这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结束了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开始进入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新阶段,对加快我国林业发展必将产生历史性的深远影响。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的重大突破,是依法治林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保护务林人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
李育材指出, 2001年,中央财政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在河北等11个省、自治区的658个县级以上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2亿亩重点公益林进行补助试点。通过3年的试点,我国重点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建立了严格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规范了资源管理和保护;探索出了一系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的管理机制,保证了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调动了广大群众管护公益林的积极性,增强了林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李育材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为契机,全面抓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落实,推动我国公益林业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持续化。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纳入林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运行。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各种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基金监管办法。要按“严管林”的要求,强化资源保护和管理。要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签订管护合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按“慎用钱”的要求,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按“质为先”的要求,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和质量。要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顺利实施。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今年5月开始,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从近40亿亩林业用地中,划定了15.62亿亩重点公益林,其中,非天保工程区8.3亿亩,天保工程区7.32亿亩。这次从非天保工程区选择4亿亩先期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还联合下发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补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办法》规定,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支出分别采取不同的补助方式: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不同补助标准;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获得的劳务费用不低于每亩3元;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