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局发布《举报非法经营利用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奖励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7-06
来源:广州市林业局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活动,进一步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果子狸、獾、貉等与传染病有关的高危野生动物的行为,6月7日,广州市林业局发布规范性文件《举报非法经营利用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奖励试行办法》,《办法》于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市林业局举报非法经营利用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奖励试行办法
穗林〔2005〕26号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活动,进一步打击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加工、储存、携带、驯养繁殖和猎捕果子狸、獾、貉等与传染病有关的高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加工、储存、携带、驯养繁殖和猎捕果子狸、獾、貉等与传染病有关的高危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可以以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市、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提供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等有关线索,经过查证属实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有从事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或接到有从事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举报的,应当及时告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根据举报查处的案件,有罚没收入的,举报奖励金按照该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提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没收入的,按每宗查获的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的数量计算,查获1-5只的,举报奖励金200元;查获6只以上的,举报奖励金300元。
上述奖励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六条 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若时间在后的举报,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更为重要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分配。
多人同时举报同一对象的,举报奖励金按平均分配。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的经费来源,从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时,应当如实记录举报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认为办案人员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回避申请的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案件查证情况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对查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查证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在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金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可通过个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或者汇款等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材料保密管理制度。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泄露、公开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奖励金;
(二)侵吞举报人的奖励金,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扣;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四)泄露举报人的个人资料,给举报人或其近亲属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其他执法部门移交或者联合查办的案件,需要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的,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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