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韶关市政府提出的“2005年全市20%以上乡镇、行政村成为森林生态示范镇、示范村,通过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使韶关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景更美”的目标,韶关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乡(镇)活动,并于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林业建设,全力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乡(镇)。
韶关制定了《森林生态示范村检查验收办法》和《韶关市创建森林生态示范乡(镇)检查验收办法》,各地也相继成立了创建小组。目前,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乡(镇)活动正热火朝天地进行。(编辑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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