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抓紧明晰或调处,并核发林权证。积极做好红树林及宜林滩涂资源的确权发证和管理工作。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依法保持承包关系稳定。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实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对经营者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逐步明晰产权。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
林木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产权交易机制,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林业的积极性。
2.加快实施林业分类经营。
将全省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按照事权划分、分级界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监管,探索和完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商品林建设坚持“宏观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调节,政府扶持”的原则。加快建设各种用材林和其他商品林基地,增加木材等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减轻生态建设压力。优先安排人工商品林的森林采伐限额。
3.深化森工体制改革。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改组、改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竞争力。减轻林农负担,增加林农收入,调动林农造林积极性,实行自主经营木材。撤销森工站,保留乡镇林业工作站,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森工人员依法妥善安置,所需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
4.推进国有林场改革。
加大改革力度,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将全省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林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有林场经营,积极发展股份制林场,将“镇场合一”的国有林场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职能剥离出来。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加快国有林场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并依法妥善安置职工。
5. 稳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网赌平台推荐网站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全面总结、推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将这项改革推开,力争“十一五”全面完成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努力改善林业行政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加快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水平。(编辑 黎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