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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日前,惠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市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争取调处工作在2006年有较大改观,2007年基本调处完毕,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2003年以来,惠州全市共调处林木、林地纠纷案件214宗,面积12万亩,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全市目前尚有974宗山林纠纷案件未解决,涉及面积达52.2万亩,其中595宗在16个乡镇,占全市山林纠纷总数的61%,随着开发性生产的发展,新的山林纠纷不断发生。 为尽快解决山林纠纷问题,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县、区要落实山纠纷调处包案制度,把案件分配到人,把责任落实到人。一届政府任期内发生的山林纠纷,原则上由该届政府在任期内处理完毕,不得延留下届。要建立和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 通知要求,争取调处工作在2006年有较大改观,2007年基本调处完毕,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凡是山林纠纷案件在20宗以上的乡镇(办事处),应迅速成立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镇(乡)政府要为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供必须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区已立案的山林纠纷案件较少,要在2007年底基本调处完毕;惠东县、龙门县已立案的山林纠纷较多,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调处完毕。跨县、区的纠纷案件,双方县、区政府应主动组织争议单位进行协商,调解不了的,应及时依法做出处理或报请上一级政府处理。 此外,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山林纠纷问题较突出乡镇的案件调处情况的确良跟踪督办。建立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对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调处工作不力、不能完成任务,或因山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个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编辑 黎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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