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社会办林业的良好环境,维护林业经济秩序,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加快韶关市创建森林生态市的步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改善行业作风,日前,韶关市林业局作出规定,林业系统干部、职工不得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规定指出,一是林业系统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干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子女、配偶、直系亲属,一律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直接或与他人合伙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从中谋取私利;二是林业系统的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参与滥伐、盗伐林木,非法运输林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林木的活动;三是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按照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投资从事林业建设,销售自产林木商品或利用自产木材进行初加工的,应视为合法,予以许可,但不得有购买他人原木产品进行加工销售行为。(韶关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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