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林地的承包行为,日前,惠州市政府出台了《惠州市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东江、西枝江干流两旁及水库周边林地,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林地,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农村集体林地,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林地不得对外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不进行经营的,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
《规定》对农村集体林地的承包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林地的承包要成立由本村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组成的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工作小组,拟订集体林地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张榜公示,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
《规定》对不同的林地,分类确定了最低价格。坡度20度以下,土壤肥力较好,交通方便的一类立地,每亩价格不低于40元;坡度20度-30度,土壤肥力中等,位置较偏,交通条件一般的二类立地,每亩价格不低于30元;土壤肥力较差,坡度大于30度,交通条件不够方便,位置偏僻的三类立地,每亩价格不低于20元。
《规定》还对承包合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等作出了相关要求。
《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者、林地使用权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规划农村集体林地流转,减少山林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惠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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