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提起公诉。因自己一时疏忽,引发山林大火烧毁山林593亩,卢某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教训深刻。目前,风高物燥,极易发生山林火灾,在此提醒市民,野外用火须慎之又慎。
勤劳的农村妇女卢某菊下地割田坎的野草,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山林火灾,烧毁山林593亩,10月20日,她被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提起公诉。
今年2月2日即农历大年初五,家住五华县转水镇的农民卢某菊(女,40岁)考虑到自己家庭贫困,而且子女正读初中,她心想大家还沉浸在过年的喜庆中,不如自己先把田里的活干完,待大家开耕时,就可以帮其他村民干活,赚些零钱以贴补家用。于是,当日下午3时,她带上火柴、镰刀等工具到名叫“木头坑”地段的责任田里割起田坎草来。她手脚快,半小时后,便割了一大堆杂草,把草抱到田中间堆好并点火让其燃烧,草灰可以作肥料。她并没有看着杂草堆燃烧,而是继续专心割田坎草。15分钟后,她无意间抬起头来,这一看让她两脚发软,大吃一惊,大事不好了!只见火苗沿着田里的禾头、杂草一直燃烧到附近的山上了。她在惊慌中,赶忙砍了一棵杉树枝去扑火,但因当时风高物燥,火势迅速蔓延,她一人无法扑灭大火。她边哭边跑到村里叫人快来救火。村民们听说火烧山了,近百名村民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扑火,但由于火势越来越猛并不断蔓延,大火一时控制不了,浓烟四起,最后一直烧到邻近的华城镇。经林业部门鉴定,卢某菊引起火烧山林面积59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90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折值人民币31291.5元。
被告人卢某菊见自己由于一时疏忽大意闯下了大祸,知道难逃责任,于当天潜逃。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菊疏忽大意而造成山林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故向法院提起公诉。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