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山火,无论你是有心或者无意,都要负上刑事责任。广宁县某村村民张某近日就因犯失火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去年12月22日中午,张某在其居住的山脚屋旁私自搭建的木棚内用木柴烧火煮饭,吃完午饭后张某外出。没有彻底熄灭的火种复燃后引燃了灶前的干柴,并把木棚烧毁,火势很快蔓延至附近一带的山场。经现场勘查,该起山火共烧毁森林面积743.5亩,造成经济损失10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由于疏忽大意引发山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烧山场的村民表示不追究其经济责任,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且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通讯员 任建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