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行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路执法的法定职责,贯彻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2006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林办[2006]28号)精神,日前,韶关市林业局向各县(市、区)发出通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防止不合法的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
通知中明确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在公路乱设木材检查站;上路执法人员需经培训考核,领取规定的执法证后方能上路执法;一般程序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制作规范和完整的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法定票据;任何执法人员均不得自行对罚没木材随意定价和变卖;对于被查实违法运输的木材,不得以罚代放。(韶关林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