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何某到山上自留地铲草时,为方便耕作,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里的杂草点燃,不料一阵风将燃烧的火头吹向旁边的山场,导致该山场引发火灾。经鉴定,该山场过火面积120亩,其中林地面积55亩,过火林木蓄积量24立方米。2018年3月12日何某到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何某因涉嫌失火罪被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怀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何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森林公安提醒市民,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通常会危害到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